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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简介一,自然资质陈日升律师,男,1955年3月3日生,汉族,大学本科毕业,获取法律.中文两个专业的学历,2000年以优异的成绩考取律师资格(资格证号:21200155030787)。参加国家律师大考前,系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熟知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,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机关的工作经验,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。曾先后在辽宁富州.辽宁金源丰.辽宁英林.辽宁中联等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,现被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隆丰律师所重聘为专职律师,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,沈阳市律师协会会员,辽宁省合同法严究会会员。并且被中法网.找法网.华律网.中国法律顾问网.中国刑事辩护网.中国大律师网等多家网络传媒公司注册为会员律师,同时成为这些传媒网络的网上法律咨询律师。二,业务专长1,刑事案件:刑事辨护,在刑事辩护方面,具有很深的理论基础,先后撰写很多篇价值量很高的法学论文,同时在刑事辩护实践中,创树了很多的成功案例。刑事代理,刑事自诉代理和刑事被害代理。2,民事案件,包括家庭婚姻纠纷案件.继承纠纷案件.侵权纠纷案件.房地产纠纷案件,医疗纠纷案件,保险纠纷案件等。3,经济案件,包括经济合同案件,资产案件等。4,非讼法律事务,包括委托调查..草拟法律文书.草拟合同.法律事务调解等。5,其他。如企业资信调查,私人法律顾问,律师见证等。三,业绩概述自从律师执业以来,先后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上千起,民事.经济案件几千起,跨越辽宁.吉林.黑龙江北京天津.山东.宁夏.陕西.内蒙等地区,均得到理想的效果,并得当事人满意。同时,为几十家政府和公司企业担当法律顾问。撰写《论刑法行贿罪轻与重的法律意义》.《略论计量法的法律地位》.《质量法的法律地位》.《长恨歌主题探讨》等论文,均获优秀论文奖。四,办案特点务实沉稳,勤勉热忱,思维敏捷,善于表达,处事诚信,仗义执言。办案风格讲求:从细微处显智慧,于平实中见力量,以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准则。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2009-7-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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卜某抢劫(杀人)案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3-08-05 02:25)     点击:615

摘要:2005年某月,卜某某等六人,预谋抢劫。六人开车寻找作案目标。当开车走到某市某镇的时候,在一家磨米点看到一辆外地拉大米的车,六人遂决定抢劫该车。六人开会分工,策划犯罪团伙开车从后边超过抢劫目标车辆,犯罪团伙当中的女的,负责喊停车辆,因为女不被人注意。

卜某某抢劫杀人案

案情概要:团伙盗窃抢劫作案多起,最后一起是将两个被害人杀死。

辩护目标:争取死缓

判决结果:判处死刑缓期执行。

案情介绍:

2005年某月,卜某某等六人,预谋抢劫。六人开车寻找作案目标。当开车走到某市某镇的时候,在一家磨米点看到一辆外地拉大米的车,六人遂决定抢劫该车。六人开会分工,策划犯罪团伙开车从后边超过抢劫目标车辆,犯罪团伙当中的女的,负责喊停车辆,因为女不被人注意。主犯张某到前边探看路情,余下四人,分成两组,每组两人,分别将正副驾驶人杀死,然后将车辆和大米卖掉。卜某和另一个人负责副驾驶。车辆被叫停之后,副驾驶的人从车辆上下来,准备查看车辆,卜某上来用自制手枪逼住,低声唬吓:“不许动”。另一个人从后边上来,用铁锤将其打倒在地,卜某见其没死,将其挪走,欲留活口,另一边的人过来补上一锤,将被害人副驾驶打死。

辩护着眼点:卜某,用自制手枪,逼近被害人时候,因为自制手枪有一定的重量,而且有一定射杀力,如果卜某用手枪照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击或者射杀,完全可以致其死亡或者重伤,但是,卜某并没有出手加害。当被害人被打倒在地,尚有生存机会时,卜某将其抬移,欲留生机。说明被告人卜某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恶意,人性并没有像其他几人达到罪恶底线,故应该争取死缓或者无期徒刑。

辩护方案:一是在对卜某进行法庭询问时,围绕上述两点看卜某在犯罪现场时候的心理动机。二是在辩论阶段,对卜某的行为该不该杀进行辩论。

下面是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的辩护词

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:

我是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我是接受法院指定,为我的当事人卜某做辩护。接受指定后,我又争取本案被告卜某的同意委托,担任辩护人,参与本案的诉讼。接受委托后,我首先详细的查阅了证据卷宗,并且两次会见被告人,进行了详细的询问,结合本案的庭审,本辩护人认为,在讨论和研究卜某该不该杀的问题上,绝对不会百分之百的人都赞同,我就是不是赞同立即杀死的一位。这并不是因为我是他的辩护人,有感情倾斜或者有其他思想目的,而是因为,卜某的人性良心还没有达到罪恶的底线,应当给他一次机会。我今天的辩护,不想长篇大套,只是想讲最短的话,能够使得审理此案的法官注意,在研究卜某该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,给予充分的考虑。

在法庭调查时候,我们知道,卜某在案发现场拿的是自制手枪。这自制手枪有一定重量,自制手枪还有一定的射杀力,当时卜某和被害人很近,几乎用手枪抵住被害人的身体,卜某身高力大,如果用自制手枪猛击被害人要害部位,或者是射杀,肯定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抵抗能力的后果。但是,卜某没有出手,他不忍心将被害人杀死。当他人从后边上来,用锤子将被害人打倒之后,卜见被害人没有死亡,有意将被害人移动到别处,很想这个副驾驶上的被害人能借此躲过一劫,虽然没有成功,这个被害人被另一个凶手上来补上一锤毙命,但是卜某在这个环节上,表现了他的人性和良心底线并没有泯灭,他不仅自己不忍心动手,而且还想保留那人一命,他的目标只是能通过抢劫获取财物,并不想剥夺他人性命,因此,我们只看这个重要环节,表现出来的卜某的心理状态,我们应当考虑给他一个生存机会,是完全应当的。《刑法》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那些最大恶极,不杀不行的犯罪分子。而在本案中,卜某主观上表现出来的东西,有善的一面,并没有达到该杀而且必须立即执行的底线。因此,我恳请法官能考虑给他一次机会,不要立即杀死。谢谢法官!

辩护人:陈日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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