卜某抢劫(杀人)案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3-08-05 02:25) 点击:615 |
摘要:2005年某月,卜某某等六人,预谋抢劫。六人开车寻找作案目标。当开车走到某市某镇的时候,在一家磨米点看到一辆外地拉大米的车,六人遂决定抢劫该车。六人开会分工,策划犯罪团伙开车从后边超过抢劫目标车辆,犯罪团伙当中的女的,负责喊停车辆,因为女不被人注意。 卜某某抢劫杀人案 案情概要:团伙盗窃抢劫作案多起,最后一起是将两个被害人杀死。 辩护目标:争取死缓 判决结果:判处死刑缓期执行。 案情介绍: 2005年某月,卜某某等六人,预谋抢劫。六人开车寻找作案目标。当开车走到某市某镇的时候,在一家磨米点看到一辆外地拉大米的车,六人遂决定抢劫该车。六人开会分工,策划犯罪团伙开车从后边超过抢劫目标车辆,犯罪团伙当中的女的,负责喊停车辆,因为女不被人注意。主犯张某到前边探看路情,余下四人,分成两组,每组两人,分别将正副驾驶人杀死,然后将车辆和大米卖掉。卜某和另一个人负责副驾驶。车辆被叫停之后,副驾驶的人从车辆上下来,准备查看车辆,卜某上来用自制手枪逼住,低声唬吓:“不许动”。另一个人从后边上来,用铁锤将其打倒在地,卜某见其没死,将其挪走,欲留活口,另一边的人过来补上一锤,将被害人副驾驶打死。 辩护着眼点:卜某,用自制手枪,逼近被害人时候,因为自制手枪有一定的重量,而且有一定射杀力,如果卜某用手枪照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击或者射杀,完全可以致其死亡或者重伤,但是,卜某并没有出手加害。当被害人被打倒在地,尚有生存机会时,卜某将其抬移,欲留生机。说明被告人卜某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恶意,人性并没有像其他几人达到罪恶底线,故应该争取死缓或者无期徒刑。 辩护方案:一是在对卜某进行法庭询问时,围绕上述两点看卜某在犯罪现场时候的心理动机。二是在辩论阶段,对卜某的行为该不该杀进行辩论。 下面是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的辩护词: 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: 我是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,我是接受法院指定,为我的当事人卜某做辩护。接受指定后,我又争取本案被告卜某的同意委托,担任辩护人,参与本案的诉讼。接受委托后,我首先详细的查阅了证据卷宗,并且两次会见被告人,进行了详细的询问,结合本案的庭审,本辩护人认为,在讨论和研究卜某该不该杀的问题上,绝对不会百分之百的人都赞同,我就是不是赞同立即杀死的一位。这并不是因为我是他的辩护人,有感情倾斜或者有其他思想目的,而是因为,卜某的人性良心还没有达到罪恶的底线,应当给他一次机会。我今天的辩护,不想长篇大套,只是想讲最短的话,能够使得审理此案的法官注意,在研究卜某该不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,给予充分的考虑。 在法庭调查时候,我们知道,卜某在案发现场拿的是自制手枪。这自制手枪有一定重量,自制手枪还有一定的射杀力,当时卜某和被害人很近,几乎用手枪抵住被害人的身体,卜某身高力大,如果用自制手枪猛击被害人要害部位,或者是射杀,肯定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抵抗能力的后果。但是,卜某没有出手,他不忍心将被害人杀死。当他人从后边上来,用锤子将被害人打倒之后,卜见被害人没有死亡,有意将被害人移动到别处,很想这个副驾驶上的被害人能借此躲过一劫,虽然没有成功,这个被害人被另一个凶手上来补上一锤毙命,但是卜某在这个环节上,表现了他的人性和良心底线并没有泯灭,他不仅自己不忍心动手,而且还想保留那人一命,他的目标只是能通过抢劫获取财物,并不想剥夺他人性命,因此,我们只看这个重要环节,表现出来的卜某的心理状态,我们应当考虑给他一个生存机会,是完全应当的。《刑法》规定,死刑只适用于那些最大恶极,不杀不行的犯罪分子。而在本案中,卜某主观上表现出来的东西,有善的一面,并没有达到该杀而且必须立即执行的底线。因此,我恳请法官能考虑给他一次机会,不要立即杀死。谢谢法官! 辩护人:陈日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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